人社部: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等情况

会上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介绍,《社会保险经办条例》第三条提出,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遵循合法、便民、及时、公开、安全的原则。这些原则是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鲜明导向和基本要求。

“合法”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。社会保障事业要健康发展,就必须从立法、执法、司法、守法各环节加强,在法治轨道上推动。《条例》把合法性原则作为第一条原则,依法明确各级政府、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权利、义务,强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依法依规经办管理。这要求树牢法治意识,坚持依法行政,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、法定授权必须为。

“便民”体现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价值取向。《条例》规定,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,通过信息比对、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,通过“数据多跑路”让“群众少跑腿”。同时,要求压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,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材料。对于老年人、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加强无障碍服务,通过授权代办、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利服务。这也要求强化宗旨意识,创新服务方式,不断提升群众办事体验和满意度。

“及时”强调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行政效率。《条例》规定,在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、申请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,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,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办理。这要求以服务上的“高要求”来落实时间上的“硬标准”,把服务群众的承诺转变为推动经办提质增效的强大动力。

“公开”体现的是对公众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尊重和维护。《条例》规定,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咨询、查询等服务,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、支出、结余和收益情况,听取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,接受社会监督。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、投诉。这要求必须始终做到行政行为公开透明,让管理服务在阳光下运行,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。

“安全”则是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底线要求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:一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。《条例》对于防止基金跑冒滴漏、打击欺诈骗保作出了明确规定。二是保障社会保险数据安全。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,确保信息完整、准确和安全,健全信息核验机制。三是强化社会保险运行安全。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业务、财务、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,定期开展检查、评估。这要求必须始终坚持底线思维,强化安全底线,防范化解重大风险,确保社会保障事业行稳致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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